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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市摄影家协会章程
(2004年11月28日)
总 则
第一条
嘉兴市摄影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, 全市各民族摄影家组成的人民团体 ,
是党联系广大摄影家、摄影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。
第二条
嘉兴市摄影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遵循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,坚持为人民服务,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为发展和繁荣摄影事业
, 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, 实现小康社会而努力。
第三条
坚持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 , 团结和组织全市专业和业余摄影工作者从事摄影艺术创作
, 定期举办摄影艺术展览 ,
并组织和鼓励全体会员积极参加全省、全国乃至国际上的摄影比赛、摄影展览和摄影创作活动。
第四条
组织全市摄影工作者开展摄影评论和摄影理论研究活动 , 总结、交流摄影经验。
第五条
积极支持群众摄影活动 , 鼓励摄影工作者努力学习、深入生活、解放思想、勇于创新 ,
提倡题材、体裁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 ,
指导业余摄影爱好者的创作活动 , 培养新人 , 壮大摄影队伍 , 繁荣摄影创作。
第六条
嘉兴市摄影家协会 , 接受浙江省摄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, 加强同海内外 ,
兄弟地市摄影界的联系 , 开展友好交往和交流活动。
第七条
凡赞成本会章程 , 从事摄影创作、理论研究、编辑、教学翻译、照片制作或组织领导工作者 ,
在摄影事业上有 一定成绩的 ,
均可申请人会。长期居住本市的外籍人士,经申请可以加入本会。
第八条
凡自愿加入本会者 , 需经本人申请 , 由两名会员介绍 , 并由县(市)摄影协会推荐 ,
附交自己的摄影作品 4 幅 , 其中要有入选市级摄影比赛的作品两幅或在省级以上影展、
报刊上发表和入选摄影作品一幅 , 规格一律为7寸 ,
著作或能表明自己从事摄影艺术活动的材料 , 经本会主席团委员会议审核通过后 ,
交纳入会费伍拾元 , 成为本会会员 , 由本会发给“嘉兴市摄影家协会会员证” 。
第九条
本会会员如要求参加浙江省摄影家协会 ,
本会可予以推荐。在本市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及浙江省摄影家协会会员 , 经本人申请 ,
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条
本会会员从事正常的摄影工作时 , 如因艺术思想的不同 ,
在创作活动、人身自由、劳动成果和经济效益受到侵犯时 ,
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。本会有责任为之维权直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。
第十一条
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:
1
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2
、有权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, 享受订阅或购阅专业范围内部资料的权利;
3
、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
4 、有退会的自由
, 但需本人提出申请;
第十二条会员应尽以下义务;
l 、遵守本会章程
, 执行本会决议 , 响应本会号召;
2
、接受本会分配的任务;
3 、按时缴纳会费
, 每人每年交纳会费伍元。
第十三条
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经主席团委员会通过, 取消其会籍 :
1
、被剥夺公民权利 ;
2
、严重地违法乱纪 , 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;
3 、违反本会章程
, 有损本会声誉者;
4
、会员离开本地或长期不从事摄影活动 , 并连续二年不缴会费者 , 作自动离会。
组 织
第十四条
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,
以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。
第十五条
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, 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 ,
由理事会决定。
第十六条
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, 每届任期五年。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,
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第十七条
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 , 副主席若干人 , 秘书长 一人。推荐主席团委员若干人 ,
由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及少数委员组成主席团委员会 , 主持日常会务。他们的任期均为五 年
, 可以连选连任 , 必要时可增补。为开展日常工作需要 , 主席团可聘请副秘书长若干名。
第十八条
本会设名誉称号。凡是在开拓和发展我市摄影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 ,
得高望重的老摄影家、有较高威望的本会会员 , 可授予顾问、名誉主席、名誉理事等称号。
第十九条
嘉兴市摄影家协会的经济来源:
l
、国家拨款;
2
、会员会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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